「勞資會議」同意,國王的新衣,還是全民偽造文書(經民連談勞基法修正之3)

此次勞基法修正,行政院草案強調「彈性」,只要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可以變更勞基法所定之勞動條件,在一定範圍內做彈性處理,包括:
(一) 每月加班上限,由四十六小時增加為五十四小時(第三十二條)。
(二) 兩次輪班間最短休息時間,由十一小時縮短為八小時(第三十四條)。… 繼續閱讀

11减3,我們失去的是做人的尊嚴(經民連談勞基法修正之2)

如果你工作八小時後,晚上十一點下班,八個小時後,隔天上午七點必須再上班,這是什麼樣的工作環境?

醫學建議成人正常睡眠時間七小時,台灣勞工平均上下班通勤時間來回一小時。勞基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行政院草案要將十一小時修正為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可以縮短為八小時。

11减3,下班八小時後馬上再上班,八小時剛好被平均通勤時間一小時與正常睡眠七小時填滿。這意味著:
(一) 勞工下班後沒有時間洗澡,或者必須犧牲正常睡眠時間來洗澡。…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