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違法結合、聯合 請公平會主持公道

台灣最大電商平台蝦皮於去年8月起經營「蝦皮店到店」,提供用戶寄取貨及販售餅乾、飲料等商品,並陸續與85度c、美廉社、亞太電信及ok超商等業者合作業務。截至6月14日止,全台蝦皮店到店直營門市已超過650家,若加上與其他公司合作的店面更高達1500個據點,已經可以算台灣前三大超商。蝦皮店到店與合作業者互用物流、倉儲空間、工作人員、網路系統等行為,其部門營業實質上已經結合為一,屬於《公平交易法》中「經常共同經營」的結合行為,卻未依法申報;而本屬競爭關係的蝦皮與ok超商間,約定包裹互寄收費等合作,更已構成公平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最初以免運等優勢搶占市場,等到消費者形成依賴、競爭者消退萎縮後,再調漲服務費用以獲取超額利潤,實屬《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經濟民主連合今日(6/16)召開記者會,向社會說明蝦皮等業者的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證,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盼主管機關積極處理,以維護消費者利益及市場公平。

蝦皮店到店、ok超商、亞太電信、美廉社、85度C違法結合聯合 經民連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經濟民主連合委任律師陳緒承指出,為避免單一事業控制支配多數事業之經營,造成市場競爭效能降低,《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間如果有「經常共同經營」的情況,就屬於「事業結合」。另依公平會規定,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400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依法需要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

陳緒承認為,蝦皮和OK超商、亞太電信、美廉社、85度C等公司經營「蝦皮店到店」,造成這些公司的四個關鍵互為對方所用,包括(1)運輸貨物之物流,(2)用以寄貨及取貨之定點倉儲空間,(3)受理消費者寄貨及取貨之人員,(4)管理物流流程之網路系統,實質上已經結合為一,在「(非家戶)定點取貨之包裹寄送」業務中屬於「經常共同經營」的結合類型。陳緒承進一步強調,蝦皮的全球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400億元,而這幾家參與結合公司的年銷售金額都遠遠超過20億元,其結合未事前向公平會申報,明顯涉有違法。… 繼續閱讀

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

文/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原文刊載於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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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金鳳舊思維,阻礙港人融入台灣──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三之三)…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