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違法結合、聯合 請公平會主持公道

台灣最大電商平台蝦皮於去年8月起經營「蝦皮店到店」,提供用戶寄取貨及販售餅乾、飲料等商品,並陸續與85度c、美廉社、亞太電信及ok超商等業者合作業務。截至6月14日止,全台蝦皮店到店直營門市已超過650家,若加上與其他公司合作的店面更高達1500個據點,已經可以算台灣前三大超商。蝦皮店到店與合作業者互用物流、倉儲空間、工作人員、網路系統等行為,其部門營業實質上已經結合為一,屬於《公平交易法》中「經常共同經營」的結合行為,卻未依法申報;而本屬競爭關係的蝦皮與ok超商間,約定包裹互寄收費等合作,更已構成公平法所禁止的聯合行為。最初以免運等優勢搶占市場,等到消費者形成依賴、競爭者消退萎縮後,再調漲服務費用以獲取超額利潤,實屬《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經濟民主連合今日(6/16)召開記者會,向社會說明蝦皮等業者的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證,已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盼主管機關積極處理,以維護消費者利益及市場公平。

蝦皮店到店、ok超商、亞太電信、美廉社、85度C違法結合聯合 經民連向公平會提出檢舉

經濟民主連合委任律師陳緒承指出,為避免單一事業控制支配多數事業之經營,造成市場競爭效能降低,《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間如果有「經常共同經營」的情況,就屬於「事業結合」。另依公平會規定,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400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依法需要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

陳緒承認為,蝦皮和OK超商、亞太電信、美廉社、85度C等公司經營「蝦皮店到店」,造成這些公司的四個關鍵互為對方所用,包括(1)運輸貨物之物流,(2)用以寄貨及取貨之定點倉儲空間,(3)受理消費者寄貨及取貨之人員,(4)管理物流流程之網路系統,實質上已經結合為一,在「(非家戶)定點取貨之包裹寄送」業務中屬於「經常共同經營」的結合類型。陳緒承進一步強調,蝦皮的全球銷售金額超過新台幣400億元,而這幾家參與結合公司的年銷售金額都遠遠超過20億元,其結合未事前向公平會申報,明顯涉有違法。… 繼續閱讀

擺脫尹啟銘「控制」,關掉中資水龍頭

今年3月18日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宣示「關掉中資水龍頭,不要老是擦地板」,經濟民主連合今日(6/6)於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指出,2009年經濟部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中資定義條款之漏洞,正是今天中資水龍頭關不起來的原因。經民連主張應將當年經濟部長尹啟銘、投審會執行祕書范良棟移送監察院彈劾,譴責甫卸任的工總秘書長蔡練生;並要求王美花部長改正前任官員的錯誤,要聽蘇院長的話關中資水龍頭,不要聽前長官的話,貽誤經濟安全、國家安全。

尹范蔡三大寇曲解中資定義,違法中資大玩數字遊戲

今年3月18日蘇貞昌院長在立法院指出中資「玩數字遊戲,在那邊轉來轉去,如入無人之境」。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表示,經民連調查發現,之所以會有中資「玩數字遊戲」,正是因為經濟部2009年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對中資定義的條款具有錯誤與漏洞,該辦法第三條規定「有控制力才算中資」、「持股30%以上才算中資」。此辦法的母法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母法完全沒有提到「控制力」或「持股30%」。這個錯誤與漏洞是當年經濟部長尹啟銘、投審會執行祕書范良棟與工總秘書長蔡練生的「傑作」,其目的,就是要讓中資盡可能比照外資走「綠色通道」,然後,極小化中資「紅色通道」的適用範圍。在這樣的背景下,違法中資都透過「多層次投資控股關係」,來稀釋、規避「控制力」與「持股30%」的中資定義,進而不適用中資管制規範。

許冠澤解釋,1992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訂時中資定義的原文是「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外國公司,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外國公司主要影響力之股東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亦同」,換言之最初母法就是以「重大影響力」做為認定是否為中資的標準,經濟部現在以「控制力」或「30%」認定中資根本是作繭自縛,也讓中資得以「多層次投資控股關係」與政府玩「數字遊戲」。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