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兵役改革說帖

2022/10/17-發布初稿

2022/11/08-第一次修正

2022/12/23-第二次修正

一、台灣現行兵役制度與員額現況

我國現行兵役法第16條第一項規定:「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滿十八歲之翌年),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994年1月1日後出生役男,自2013年開始改服四個月軍事訓練役,最後一梯次一年役士兵於2018年底退伍,台灣正式進入募兵制。… 繼續閱讀

經民連智庫(公民投票法條文修正草案)

案由

案由:鑑於公民投票制度旨在補充代議民主之不足,其行使必須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相容,而現行公民投票對於提案內容若有違反憲法之疑慮,尚欠缺完善的審核機制與規範。為強化提案審核機制、保障程序參與權以及促進公民與政府間對話,深化臺灣民主運作與人權保障,爰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總說明

一、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事項不得公投:公民投票制度功能旨在補充代議制度之不足,惟公民投票僅是實踐憲法中主權在民原則方法之一,其行使必須與憲政秩序相容、無從與憲法規範相牴觸,自不待言。爰增訂「其他違反憲法之事項」之禁止理由,並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明訂主管機關對於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疑義之提案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聽證會程序中對提案提出違憲主張者亦有違憲審查聲請權;大法官應於六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

二、延長提案及補正期間,強化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參與:為保障人民直接民主之憲法上權利,並針對提案內容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核,相關程序進行及聽證會之舉辦,均須相當時日,爰修正提案階段主管機關審核期限由六十日延長為四個月,補正期間由三十日延長為二個月,並明文保障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之參與權。期能在不影響人民公民投票權之情況下,兼顧維護公共利益及第三人憲法上權益。…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