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易安聯來台經營匯兌 港版國安法強索個資會害命

2020年6月30日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各國開始檢討香港的自主性已不復存在,過去給予香港有別於中國之特殊地位,應重行檢討。過去我國將港資視同於非中資的一般外資,各界多呼籲應隨香港政治經濟情勢變化檢討。去年秋天以來,香港壹傳媒清盤案,波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衍生香港國安惡法渡海來台實施的疑慮至今未解,如今,香港商易安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竟又向金管會申請經營特許匯兌業務。經濟民主連合今日召開記者會,提醒金管會本案申請人是香港法人的台灣分公司,受港版國安法管轄,金管會如准許其經營匯兌業務,形同將我國境內金融資料置放在港版國安法「長臂管轄」的淫威下,並將奉送香港政府對台灣經濟制裁封鎖的籌碼,本案萬萬不可核准。

歐栩韶:香港地位檢討,應從香港公司在台分公司開始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表示:2019年6月「反送中運動」以來,香港情勢急遽變化。2019年11月香港警察強行攻入香港多所大學,大量逮捕示威民眾;2020年6月30日中國跳過香港立法會對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擱置,直接由人大常委會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2020年5月29日,美國總統川普宣布,將中止《美國-香港政策法》的實施,因為中國在全國人大會議上宣布要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毀滅一國兩制並實行一國一制,嚴重損害香港民主自由,並於7月14日簽署行政命令。

我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於1997年制定,當年立法理由係基於判斷「港澳雖然在形式之體制上,將成為大陸地區之一部分,但在實質上,仍將不失其以往之自由化、國際化地位,並保有其自治、自主權限。而國際社會亦多在經貿及有關事務上,視港澳為為與大陸不同之自治區域」,故「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已將港澳定位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地區」。因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就香港澳門來台投資比照外國人寬鬆投資規定,而不適用相對較嚴格之中國投資人規定。 如今,香港自治、自主權限已嚴重動搖,各界多有檢討「港資比照一般外資」規範之呼聲,經民連今日提出呼籲:應從香港公司在台分公司開始檢討。因為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格,香港總公司的解散、清算,甚至受港版國安法規管的情形,都會嚴重影響到其台灣分公司,那在港版國安法立法後,香港公司在台分公司自應該比照中國公司台灣分公司規範才對,壹傳媒清盤案,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許冠澤:易安聯股東涉中資 去年匯兌業務申請已遭駁回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許冠澤表示,香港商易安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019年1月31日取得金管會核准辦理外籍移工匯款服務之「金融沙盒」實驗,並於2019年4月30日開辦業務。

2021年7月1日〈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生效,金管會要求易安聯公司於當年7月31日前向金管會申請業務許可。其中一個申請要件是依〈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專營外籍移工匯兌業務之公司在台營運資金需有新台幣一億元,易安聯公司應向投審會申請增資,將在台營業資金從原20萬元增加為1億元。易安聯公司雖在期限內向金管會遞件申請,但沒有在8月31日最後期限前補正取得投審會增資許可,金管會於2021年9月3日正式駁回此申請案,並終止「金融沙盒」實驗。這個故事,其實就是蝦皮支付增資失敗的翻版。

去年九月,各大媒體均已報導易安聯公司因涉及中資疑慮,在台增資失敗。中央社2021年9月3日報導:「易安聯涉中資疑慮未補正資料 金管會:終止沙盒實驗、「經濟部表示,易安聯約14%為中資法人持有的特別股,部分與阿里巴巴集團相關」。自由時報2021年9月19日報導,易安聯公司最終未能於期限內取得匯兌業務許可的主因,就是其因為涉及中資疑慮而無法通過投審會的增資審查,該報導還指出金管會官員說「易安聯去年曾經更換股東,就多次提醒他們要注意這個問題(股東是否有中資),沒想到,最後仍過不了關。」

弔詭的是,根據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顯示,易安聯公司在台營運資金於去年11月17日已增加為新台幣一億零二十萬元;同時據可靠消息指出,易安聯公司已經捲土重來向金管會再次申請外籍移工匯兌業務。許冠澤質疑投審會竟在兩個月時間對中資認定結果「大轉彎」,宛如「初一十五不一樣」荒謬劇情,呼籲投審會應揭露易安聯增資的審查過程、判斷依據,如何從有中資變成無中資。並呼籲,外籍移工境外資金匯兌具國安敏感性,投審會應以會計準則公報「中國股東是否具重大影響力」作為中資認定標準,而不應沿用尹啟銘、范良棟時代錯誤的「控制力」標準。

賴中強:金管會官員不應輕忽本案港版國安法因素與台灣國安風險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指出,無論本案中資與阿里巴巴的影響力有多大,金管會都不應該核准香港商易安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匯兌業務。

原因之一:分公司沒有獨立法人格,易安聯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易安聯香港總公司的解散、清算、港府命令,都會影響到台灣分公司。

原因之二:港版國安法可以強制易安聯公司提交起訴某人國安犯罪之資料,且不可援引台灣金融法規及個資法抗辯。

原因之三:香港自治已死,中國可以透過香港政府命易安聯公司關鍵時停止匯兌業務,配合中國對台灣的經濟制裁與封鎖,金管會豈可主動奉上制裁工具。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香港人對香港政府有提供追訴香港國安犯罪資料的義務:易安聯公司為香港註冊公司,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只要香港律政司司長向法院申請批准,要求相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任何人都不得以「提供資料或提交物料會傾向於使該人獲罪」或「提供資料或提交物料會違反法規或其他規定所施加的保密責任或對披露資料或物料的其他限制」的理由,不遵從香港律政司司長的要求。

賴中強指出,根據〈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倘若易安聯正式取得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營業許可,便會蒐集外籍移工之姓名、出身年月日、國籍、外僑居留證、行動電話號碼、交易紀錄等,香港政府得以名正言順地要求易安聯公司提供這些資料;易安聯官網中隱私政策第五點也顯示,易安聯可能將其蒐集的個人資料交給香港或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

賴中強最後質問:請問易安聯公司,是否會執行香港政府根據港版國安法所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與扣留匯款要求?請問金管會,有否要求易安聯公司於營運計劃書交代港版國安法與個人資料保護與人權保障衝突之因應與風險評估?如果沒有,那不就是蒙著眼睛核准高風險業務?

記者會資訊

主辦:經濟民主連合​

時間:8/23(二)9:20​

地點:中興大樓101​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許冠澤(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

   歐栩韶(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許冠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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