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廣告資金透明化,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適用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月5日公告「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做為選罷法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透明化之細節規範,用以落實廣告資金來源透明化,並防止惡意境外勢力以提供廣告資金介入我國選舉,侵蝕我國民主。今年三月,經濟民主連合曾對於我國〈政治獻金法〉的相關漏洞提出修法倡議,其中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希望透過法規的修訂,將第三人支付競選費用比照政治獻金規範揭露,讓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的競選費用,不再是無法被陽光照到的金錢力量。

經民連肯定立法院選罷法修正條文採納經民連部分主張,但對於中選會本次所提出之草案,則認為不應限縮在競選期間(總統選舉28天、立委選舉10天)之競選廣告,始負有資金透明化之義務,而至少應擴大適用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之所有競選廣告。

歐栩韶:肯定選罷法修正方向,呼籲「辦法」規範時間延長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指出,本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所提出的「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是因應日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後之要求,規定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大陸地區或港澳人民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申請刊播競選罷免廣告。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研究員歐栩韶

歐栩韶表示,本次選罷法之修正方向採納部分經濟民主連合於今年初對我國〈政治獻金法〉提出的修法倡議。然而,中選會的草案將「競選罷免廣告」的定義,限縮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的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的宣傳廣告。也就是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關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規定,此草案適用的時間就只有正副總統競選期間二十八天、立法委員競選期間十天,時間非常短暫,將使得相關廣告有明顯的「法律假期」漏洞。難道,立法委員投票日十一天以前,總統選舉投票日二十九天以前,中國國台辦或台企聯就可以合法地公開刊登廣告支持某候選人,或反對某候選人嗎?

而且,本辦法的母法之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其對各項行為的規定並非皆以競選期間為規範,例如:

  1. 第45條:對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辦理選舉事務人員不得為助選行為之約束,是自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開始。
  2. 第51-3條:對深偽廣告的規範期間也是選舉自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並未限定於狹義的競選期間。
  3. 第53條:民調資料的實名制規定亦是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開始規範。

綜上檢視其他相關規定,為了不讓競選廣告有法律假期可言,經民連建議,不應以「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為競選廣告認定之要件,而應以其「廣告之內容」是否涉及支持或反對特定參選人為認定,退而言之,至少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適用。

賴中強:陽光法案照不到的變相政治獻金,並非僅有支付廣告費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我國政治獻金法從2004年施行以來,對於政治資金來源的透明化,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有一定程度的正面功能。然而,根據現行〈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於投票日前數個月方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且僅有政黨及擬參選人就政治獻金專戶收支負有申報義務,明顯存在法規漏洞,不足以達到競選經費來源全面透明化之目的。政治實務上,擬參選人透過基金會、後援會或由友好助選陣營具名刊登支持廣告,具名舉辦造勢活動,此種「以第三方名義接受捐款,以第三方名義舉辦活動、刊登廣告」已成為競選過程中重要的經費來源,卻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金錢力量,顯有修正之必要,經民連已於今年三月提出〈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

立法院於今年五月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二,〈總統及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二,明訂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透明化規範,有助於緩解前開問題,卻也遺留許多漏洞,立法院應進一步修法「亡羊補牢」:

  • 選罷法只規範競選廣告廣告主與出資者的透明化,未規範競選造勢活動舉辦人與出資者的透明化。
    經民連〈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規定:贊助人為政黨或擬參選人之利益,於投票日前半年內,從事宣傳、造勢、組織或其他助選活動,或支付他人從事此等活動經費,累積收受捐款、支出費用或舉辦活動所需經費達新台幣十萬元者,應依法為政治獻金之申報。
  • 參選人友好陣營,委託公關公司,以公關公司名義具名刊登廣告並具名出資,將使競選廣告資金來源透明化的規範完全破功。
    應修法,將公關公司與廣告公司比照媒體規範,修法之前,中選會的〈辦法〉應規定:申請刊登競選廣告之廣告主或出資者為公關公司或廣告商者,應登記其委託人。
  • 社群媒體興起後,支付網紅費用的類廣告行為應一併納入規範:
    1. 支付費用,請求社群媒體帳號擁有者、團體或個人發表意見。
    2. 支付費用,以增加社群媒體帳號擁有者、團體或個人之露出或流量。

 

主辦單位: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時間:2023年09月20日(三)上午9:2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2會議室
出席: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歐栩韶(經濟民主連合智庫研究員)
媒體聯絡人:歐栩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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