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該如何審查(顏厥安)

轉載自2013/7/31蘋果日報

大法官釋字499號中曾提到:「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這一號解釋雖然是在闡述修改《憲法》的程序以及修憲的內在界線,但是其提到的「公開透明」與「理性溝通」標準,當然也可以適用在所有統治行為的「正當性基礎」檢驗上。
「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之所以引起極大爭議,被認為充滿瑕疵違反民主,就是因為馬江政府的處理方式既不公開透明,又不想理性溝通,只想透過國會多數席次與警察暴力,強迫大家接受,完全缺少憲政國家的正當性。經過這一陣子公民社會的集結施壓,國民黨不敢將協議逕付二讀,目前交由立院全院委員會審查,也立刻浮現對服貿協議的審查標準問題。

程序資訊公開透明
所有的審查標準都與一個基本原則相關:重要性理論。也就是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越重大,牽涉到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越深廣的議題,就需要有越嚴格的審查標準。…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