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該如何審查(顏厥安)

轉載自2013/7/31蘋果日報

大法官釋字499號中曾提到:「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這一號解釋雖然是在闡述修改《憲法》的程序以及修憲的內在界線,但是其提到的「公開透明」與「理性溝通」標準,當然也可以適用在所有統治行為的「正當性基礎」檢驗上。
「兩岸服務業貿易協議」之所以引起極大爭議,被認為充滿瑕疵違反民主,就是因為馬江政府的處理方式既不公開透明,又不想理性溝通,只想透過國會多數席次與警察暴力,強迫大家接受,完全缺少憲政國家的正當性。經過這一陣子公民社會的集結施壓,國民黨不敢將協議逕付二讀,目前交由立院全院委員會審查,也立刻浮現對服貿協議的審查標準問題。

程序資訊公開透明
所有的審查標準都與一個基本原則相關:重要性理論。也就是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越重大,牽涉到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層面越深廣的議題,就需要有越嚴格的審查標準。
服貿協議衝擊數百萬的就業人口,連同家庭可能超過千萬,六、七成的GDP,牽涉金融、資安、社福、醫療等議題,對重要性這麼高的協議,立法院當然要以最嚴格的標準來把關審查。在具體的審查標準方面,筆者認為至少應考量以下幾個層面。
首先是程序標準。沒有程序,就無從參與,沒有參與,就根本沒有理性溝通,當然也就沒有正當性。
程序標準可以說是對審查的審查,是國會展現其民主正當性的關鍵作為,因此立法院應該廣開「參與溝通討論」的管道,不應該在時間、場次上做不合理的限制。
目前民間提出的「一產業一公聽」的標準,其實已經是低標,如果連這個都做不到,實在是不及格。除此之外,多元觀點的引入也是必要,例如族群、性別、勞動、環境、青年等,都應該給予程序尊重。
其次是「資訊標準」。缺少資訊的公開透明,一直是馬政府處理兩岸的最大缺點。可能因為都是由「高級知識份子」組成的內閣,篤信「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儒家哲學,因此不但總是高傲地拒絕公開政府資訊,也慵懶地不想好好提出評估資訊。
筆者認為,在就業、文化、性別、產業等衝擊影響評估資訊提出之前,立法院應該拒絕審查服貿協議條文。
第三是最困難的「實質標準」。雖然困難,但是執簡馭繁,基於所有國家機關都負有實踐《憲法》以及對人民的「基本權保障」義務。

別只能靠警察暴力
立法院可以在《憲法》本文的人權條款、基本國策,增修條文第十條,以及兩個人權公約當中,輕鬆找到許多重要的審查標準:出版自由、多元文化、金融穩定、就業保障、社會安全、保護農民、資訊安全等等。由這些標準也可以回頭了解為何程序參與與資訊充分是那麼重要。
馬政府目前對服貿協議的態度是怯懦的、資訊是扭曲的,論點說法更是不堪一擊。再這樣走下去,警察暴力將成為馬江政府的唯一靠山。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監事、台大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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