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局違法護航蝦皮 經民連要求監院調查

金管會銀行局去年(2020年)11月無視蝦皮背後中國騰訊的影響力與國安風險,貿然核准蝦皮支付公司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今年8月中,投審會擋下蝦皮支付公司增資案後,銀行局本應督促蝦皮洽合法業者接手金流服務,但卻縱容同樣無照的樂購蝦皮公司「左手換右手」繼續違法經營金流業務,要讓業者違法狀態拖到2024年總統大選後,對消費者權益保障、金融秩序與國家安全均有重大不利之影響。

經民連今日(9/9)到監察院要求調查,追究銀行局責任,並同步就胡育嘉在金管會廢止許可後繼續經營「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提出追加告發。

經濟民主連合、台灣公民陣線及委任律師等人前往監察院,希望針對銀行局調查。 縱容蝦皮左手換右手 一拖再拖總統大選後… 繼續閱讀

蝦皮無照經營儲值業務 經民連向地檢署告發

蝦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無法釐清與中國騰訊之關係,未能於期限內通過投審會增資審查,8月14日起遭金管會廢止電子支付機構許可。蝦皮本應接洽有合法執照的業者接手金流服務,但卻由同樣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繼續違法營業,並且提供具「儲值」性質之「蝦皮錢包」服務,已涉嫌違反《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1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今日經濟民主連合及委任律師等人,至台北地檢署提出告發,並同步向金管會提出檢舉。

陳緒承律師(左)、江旻諺研究員(中)、許冠澤主任(右)前往台北地檢署正式按鈴告發蝦皮。 「蝦皮錢包」可多用途支付使用,就是違法經營儲值業務

經民連委任律師陳緒承表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收受儲值款項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條文是沒有過渡期的,只要是沒有「電子支付機構」執照的業者違法收受儲值款項,無論儲值規模金額大小,無論經營期間長短,均已構成刑事責任。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對「收受儲值款項」的定義是「接受付款方預先存放款項,並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之業務」;同法對於「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定義則是「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之儲值款項,得用於支付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價。」…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