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筆人:蘇彥圖|經民連民主防衛組召集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
通過時間:2023.10.22|台灣公民陣線第二屆第五次成員大會
發表時間:2023.12.04
政綱摘要
中國近年來透過各種認知作戰極力干預、操控台灣的言論市場與民心向背,已嚴重威脅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健康存續。由於我國現行政治經費公開法制的立法設計存在諸多疏漏,來自中國的暗錢(dark money;也就是未受公開管制的政治經費),仍可輕易規避《政治獻金法》與《反滲透法》所設禁制規範,假言論自由之名,挹注各種其實意在掏空自由、破毀民主的認知作戰。為了在維護百分之一百的言論自由的同時,讓中國的威權干預無所遁形,得以受到充分的公眾認知與檢驗,我們主張修正《政治獻金法》、《所得稅法》與《反滲透法》,大幅強化政治經費的公開管制;這項法制改革,也將促成台灣民主防衛機制的再升級。
政綱說明
一、除了透過持續不斷的國際打壓、外交孤立,還有越趨頻繁且囂張的武力騷擾與戰爭脅迫,由習近平所領導的中國,於近年來也積極運用各種銳實力以及認知作戰手段,試圖左右台灣的民意,進而操控台灣的民主決策。這種來自中國的威權干預,無疑已對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的健康存續,構成嚴重威脅。我國現行的《政治獻金法》,已明文禁止外國與中國(含香港與澳門)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捐贈政治獻金。我國現行的《反滲透法》,也明定任何人不得受該法所定境外敵對勢力所屬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捐贈公民投票案活動經費、或為各種法定之競選與遊說行為。然而,由於《政治獻金法》的管制範圍相當有限(僅針對 政黨及擬參選人所得收受的政治獻金而不及於其他主體或其他形式的政治經費),再加上相關政治金流所受到的公開管制過於貧弱,這些既有的民主防衛規範,顯然並無法有效阻絕中國對台灣民主所發動的各種政治金錢攻勢。
二、我們認為,面對日益嚴峻的中國威權干預,台灣的民主防衛機制必須再升級,而其中一項必要的法制改革,就是要大幅強化政治經費所受到的公開管制;公開管制所要導入的陽光(也就是公民的關注與監督)越強,照射的範圍越廣,所有試圖以金錢腐蝕、買收台灣民主的算計,就會越難遁形,也將越難得逞。我們就此提出具體的修法意見如下:
(一)修正《政治獻金法》,擴大政治獻金申報義務之主體範圍:除政黨及擬參選人外,支出競選經費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贊助人或獨立宣傳者,亦應依法申報相關經費收支。修正草案建議:贊助人為政黨或擬參選人之利益,於投票日前半年,從事宣傳、造勢、組織或其他助選活動,或支付他人從事此等活動經費,累積收受捐款、支出費用或舉辦活動所需經費達新台幣十萬元者,應依法申報政治獻金收支。且獨立宣傳者非為政黨或擬參選人之利益,於投票日前半年,從事宣傳、造勢、組織或其他政治活動,其活動內容提及或暗示特定政黨或擬參選人,或支付他人從事此等活動經費,累積收受捐款、支出費用或舉辦活動所需經費達新台幣十萬元,亦應依法申報。
(二)修正《政治獻金法》,填補規範面向不足之漏洞: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政治獻金收支會計報告書之申報」,實際上流於政治獻金專戶「收入面」之規範,只要求交代所「收入」獻金之「去向」,而疏於從「支出面」或「經費需求面」加以全面規範,相互勾稽。如此,造成擬參選人檯面下以其自有資金、非法定收受政治獻金期間所收捐款、後援會所收捐款或未存入政治獻金專戶之捐款支付鉅額媒體廣告費、社群媒體行銷費,甚至有違新聞倫理、專業倫理之公關費用,卻不必申報接受公眾檢視。修正草案第二條明列十種宣傳造勢經費:「政黨、擬參選人、贊助人或獨立宣傳者,或此等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使用人,從事以下行為或支付以下費用之經費來源及支出,應併同其他政治獻金收支,依本法申報」,填補此一漏洞。
(三)修正《政治獻金法》,強化政治經費的資訊公開:建置一套更為動態、即時的政治經費收支申報系統。
(四)修正《政治獻金法》,刪除政治獻金收受期間限制,並強化對於故意為不實之申報的裁罰。
(五)修正《所得稅法》,增設廣告費、社群媒體行銷推廣費、行銷企劃與公關服務費等支出之就源扣繳機制,以避免逃漏稅,並便利政治經費收支的查核勾稽。
(六)修正《反滲透法》,明定與滲透來源有密切關係之四類特定行為人,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經費來源及收支情形。包括:重複參與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統戰活動者。媒介他人參與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統戰活動者。從事附和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宣傳活動者。媒介他人從事附和中國特定組織具政治意圖之宣傳活動者。法務部或檢察長認個人或團體有前述情形者,亦得命行為人依本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