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個壞蛋說「有控制力才算中資」?

文/賴中強(經民連智庫召集人)

Gogoro透過與開曼群島商Poema Global合併,在美國借殼上市,引起各界爭議。Gogoro 4月11日發出聲明「Gogoro不論上市前或上市後都沒有出現過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

「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好熟悉的說詞呀,那「不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呢?現在的問題正正是:投審會或者說台灣政府是否只應該審查「具控制力的中資股東」?這個標準會不會寬得離譜!這個標準是否足以為國家安全把關?

我們先來看日本與美國的外人投資法制,再回來談台灣。

【日本《外匯及外國貿易法》】

日本政府2019年11月通過《外匯及外國貿易法》修正案,針對外資對日本上市企業的投資採取強化管制措施,包括武器、飛機、航太、核能、網路安全、電力、天然氣、通訊、鐵路、石油、水資源及可轉換軍事用途相關用品等12項原「核心業種」,再加上疫苗與藥物。外資若要取得上述事業1%以上股權(原先為10%以上股權)或是取得非上市企業股權時,有義務事前向財務大臣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申請。

1%股份應該無法控制一家公司,但是日本法律規定這樣的外人投資還是要事先審查。

【美國《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

2020年2月,美國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施行細則正式上路。《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簡稱FIRRMA)擴大了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的管轄範圍,包含對涉及美國關鍵技術、基礎建設以及敏感個人資料的「非控制性持股」的投資審查。

Gogoro是因為他的主體業務位於台灣及中國而非美國,否則,即便是非控制性持股的外人投資,只要在美國經營基礎建設以及敏感個人資料,仍然要受CFIUS的安全審查。

【精神錯亂的台灣財經官僚】

台灣財經官員很清楚,上市公司股權分散於投資大眾,要控制一家公司根本不用持股50%、30%。今年三月的統計,台灣1754家上市上櫃公司中,只有151家(8.6%)全體董監事持股達50%,484家(27.6%)董監事持股達30%,831家(47.3%)董監事持股達20%,更有366家(21.9%)全體董監事持股不到10%,這還是「全體董監事持股」,如果精算過半數董事席次所對應的持股比例,那更是低的多。

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官員真不懂嗎?不可能,那是哪個壞蛋說「有控制力才算中資」「持股30%以上才算有控制力」?

金管會官員一定懂,你只要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公司。」「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第十六條規定持有金控公司10%股份即需要事先申請金管會核准,就知道金管會官員說「中國騰訊持有蝦皮股份不到30%,沒有控制力」這句話有多虛偽。

經濟部官員一定懂,你只要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並擔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持有其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而該公司或事業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亦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台灣公司甲在開曼群島設A公司,只要甲在A公司有「重大影響力」,擁有一席董事或持股10%,A公司赴中國投資就要申請投審會許可。

中國公司乙在開曼群島設B公司,只有當乙在B公司有「控制力」,擁有過半數董事席次或持股30%,B公司赴台灣投資才需要申請投審會許可。

經濟部官僚不知道這標準不一致嗎?他們是笨還是壞?

投審會官員一定懂,關於中資的定義與適用範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並未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就其於第三地區(含香港澳門)之公司,必須擁有「控制能力」,該第三地公司方視為中資投資人加以規範。

條.文.根.本.沒.有.控.制.能.力.這.幾.個.字

其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992年制定當時,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外國公司,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外國公司主要影響力之股東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亦同。」之規定,就是以「有重大影響力」做為認定是否為中資投資人之判準。至於「有重大影響力」如何認定,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五條已有規範。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第五條
重大影響通常可以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證明:
1. 在被投資者之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有代表。
2. 參與政策制訂過程,例如參與股利或其他分配之決策。
3. 企業與其被投資者間有重大交易。
4. 管理人員之互換。
5. 重要技術資訊之提供。

【到底是哪個壞蛋說「有控制力才算中資」?】

3月18日太陽花運動八周年,蘇院長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說:「香港已被中國吃掉,不用再玩數字遊戲,中資在那邊轉來轉去,台灣不能讓它如入無人之境,」「水龍頭關起來,不要老是擦地板。」

到底是哪個壞蛋玩數字遊戲,玩到連蘇院長都看不下去?

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條文根本沒有控制能力這幾個字,那倒底是哪個壞蛋官員違反母法規定,擅自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加上「有控制力才算中資」「持股30%以上才算有控制力」?

報告蘇院長,
2009年7月3日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違反母法規定,擅自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加上「控制能力」這個母法所沒有的緊箍咒,架空國安審查機制的壞蛋,就是當時的經濟部長尹啟銘與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而當年的工總秘書長蔡練生(前投審會執行秘書、智財局局長)也施力甚深。此三人分別是中國經濟統戰機制,兩岸企業家峰會的秘書長與副秘書長,現在的投審會與經濟部官員,多是此三人部屬。

水龍頭關不起來的原因,您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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