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億非法金流 不容蝦皮左手換右

文/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蝦皮未向投審會釐清「與中國騰訊集團間是否有共同開發產品、管理軟體、委託資訊或技術服務、共享客戶資訊等業務往來」,未能於八月十三日期限內完成增資,因此,金管會公告廢止蝦皮支付公司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

蝦皮是台灣最大的電子商務平台,代理鉅額的買方與賣方間款項支付,其收款減去付款後的每日平均餘額即高達三十一億元,遠超過二十億元的法定門檻,其未能合法取得電子支付機構執照,自應委託有合法執照的業者處理。​

國內目前有五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另有二十三家銀行郵局兼營電子支付機構,蝦皮尋覓合法業者並無困難;但是蝦皮卻公然違法,公告其金流服務從蝦皮支付公司轉換為樂購蝦皮公司,這樣等於是左手換右手繼續違法營業。基於以下理由,金管會有責任立即採取行動,制止蝦皮違法辦理買賣雙方之金流業務:​

一、蝦皮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是金管會發的,廢止許可後的善後與法令遵循,金管會有責任處理,不是幾句「不樂見」規避法律,「尊重」業者即能卸責。​​

二、蝦皮集團三家公司實為一體。樂購蝦皮、蝦皮支付與新加坡蝦皮電商共同經營蝦皮電子商務平台,三家公司台灣登記負責人都是胡育嘉,三家公司背後出資者均為李小冬與中國騰訊合資的冬海集團(Sea Limited),坐視無照業者左手換右手繼續經營,此例一開,金管會的監理威信將蕩然無存。

三、電子支付無照營業額大於有照營業額,不利金融穩定。根據金管會六月統計,二十八家合法電子支付機構加總代理收付款項餘額為四十億元,但光一家蝦皮無照經營收付餘額即達三十一億元,身為主管機關,金管會的消極態度是在鼓勵合法,還是坐視非法?​

四、消費者權益保障:電商平台金流委託有照業者處理,方能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關於金流業者不得延遲付款、不得在沒有法院及法律依據下停止支付、信託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受主管機關監理、內控內稽程序、資訊系統最低要求及清償基金(類似存款保險)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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