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前瞻條例有違憲疑慮 應暫緩審查」記者會

立院明日將逐條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經濟民主連合、惜根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北北新巢協會等團體暨上周舉行前瞻總體檢論壇後,今日於立院召開記者會。呼籲前瞻條例有違憲疑慮,行政院應暫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撤回前瞻特別條例,待國家大型基建計畫研提評估程序法制化後,再重新研提。

前瞻計畫已受社會高度質疑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公布以來,其前瞻性之缺乏,可行性、財務乃至環境與社會影響也受到高度質疑,被批評只是為2018年地方選舉發錢綁樁。計畫目標甚至多有相互矛盾拮抗者,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蔡中岳指出,例如計畫編列大量的軌道建設缺乏效益評估,其中大量鐵路立體化工程,不僅有大規模迫遷的風險,本身即是有利小客車旅運會抵銷捷運、輕軌等軌道建設的大眾運輸效果。台灣環保聯盟副會長劉志堅也指出,前瞻計畫完全缺乏適應氣候變遷能力以及收益評估;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吳澄澄則批評,前瞻建設只重視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卻未包含發展再生能源所需之國土評估配套,也缺乏最重要的節電政策,並沒有多前瞻。

前瞻條例有違法、違憲之虞
經民連人發言人許博任指出,前瞻條例政院版草案除完全沒有針對前瞻性做出任何定義,也未針對各分項計畫的核定,制定任何審議程序。另外更有違法、違憲的重大疑義。如是否符合「特別預算」之要件?排除預算法相關規定之適用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依據憲法第70條以及釋字391規定,立法院並不能就預算案審查不能增加預算支出,或逐條刪減文字;但前瞻條例草案第四條以明訂五大建設項目方式綁定各項目特別預算,形成究竟是法律案還是預算案的混淆?若立院對於前瞻條例之建設項目條文做增刪,就有涉及不得增加預算或增刪文字的「違憲」爭議,但若不允立院對條例做增刪,卻又侵犯國會對法律案的議決權。許博任表示,行政院應該主動撤回有違憲疑慮的前瞻條例及前瞻計畫,以免形成憲政爭議。
大型基建研提評估應法制化,前瞻計畫暫停、條例退回
經濟民主連合發言人許博任進一步指出,我國中長程建設計畫研提程序,目前竟僅受「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規範,不僅位階過低,也缺乏民眾參與以及法規調合等要求,以致長期以來各類大型經建計畫問題叢生,此次前瞻條例與計畫仍是重蹈覆轍,若貿然執行恐將對台灣社會造成嚴重傷害。

許博任進一步指出,以人民對蔡政府改革的期待,行政院應主動暫緩前瞻計畫,撤回前瞻特別條例,儘速完成「中長程建設計畫研提評估程序」法制化工作,再行研提才是正道。此外,林全院長已言明現有前瞻計畫內容,多屬原公務預算內的計畫,只是把公務預算內「晚做不如早做」的計畫,用特別預算提前做。因此現行前瞻計畫中確實可行、較無爭議的子計畫,若等到下半年用「一般預算案」正常程序提出,時序上並不會差太多。退回前瞻條例,暫緩特別預算,反而可免除被劣幣綁架良幣而拖延,或引起社會高度對抗的風險。
但鑒於民進黨團已甲級動員,恐強行通過前瞻條例及特別預算,經民連死馬當活馬醫,暫針對前瞻標準及民間參與程序等緊急提出前瞻條例修正建議如附,供朝野政黨參採,並留下歷史紀錄。民間團體仍會持續串聯討論,希望能提出合宜的計畫研提法制以及基礎建設想像,盼民進黨立院黨團能暫緩審查前瞻條例,為更佳方案留存討論空間。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蔣萬安亦到場聲援。兩黨今日都將針對前瞻條例提出修正動議,內容皆有參採民間團體所提之「前瞻定義」、「聽證」、「民間報告」、「國土計畫競合協調機制」等內容。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特別表示,同意民間團體所提「前瞻條例」可能違憲的看法,今日法案審查會力主「暫緩前瞻計畫」。

發言代表:
NGO代表:經濟民主連合發言人許博任、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蔡中岳、台灣環保聯盟副會長劉志堅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吳澄澄

國會議員:立法委員徐永明、立法委員陳宜民、立法委員蔣萬安

發起團體:
經濟民主連合、惜根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北北新巢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美濃愛鄉協進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附件)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部份修正建議

說明:
為確保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確實具前瞻性,以及減少執行可能面臨之爭議,以及強化民眾參與、提早檢視隱含之環境衝擊、避免與各級區域計畫產生競合,爰針對前瞻基礎建設條例提出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十條之一修正建議。

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

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前項之項目下各分項計畫,應符合下列前瞻性原則之一者:

一、有助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二、有助增進能源及水資源使用效率。

三、有助減少溫室氣體及污染物質排放量。

四、有助促進社區營造及文化保存

五、有助增進技術創新及產業轉型

六、有助增進偏鄉生活機能及在地產業發展。

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

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為確保前瞻基礎建設各分項計畫,確實具有前瞻性,於第二項增訂相關前瞻性原則。
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就第四條第二項之前瞻性原則、執行策略、資源需求及使用效率、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人權影響評估、法規及計劃調和等詳實規劃,分別擬具前瞻性與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前項報告應公告之。人民或公民團體,得於中央執行機關公告後六十日內,向行政院提出相對應之民間報告

 

前項民間報告其內容或結論與中央執行機關第一項報告有實質差異時,主管機關應於中央執行機關公告後十日後,舉辦聽證會

 

前項聽證會應邀請中央執行機關、民間報告提出者、利害關係人、公民團體、學者專家、相關從業人員與社區居民參加,其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經立法院同意後施行。但關於人民參與之保障,不得低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之規定

 

 

 

第五條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依相關規定報行政院核定,並視計畫性質就其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等詳實規劃,及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分別擬具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 一、為使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確具前瞻性與可行性,並且顧及資源使用效率、人權影響、與其他法規計劃之調合,於本條增訂相關計畫先期規劃應辦理事項。

 

二、第二項規範人民或公民團體對於中央執行機關提出之報告得提出對應報告。

 

三、第三項規範民間報告與中央執行機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會。

 

 

第五條之一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整體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各分項計畫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本條新增 鑒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屬國家型發展計畫,將對我國之產業政策及公共投資產生重大指導性作用,故於本條明訂本計畫應整體進行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以檢視可能隱含之環境衝擊,並進一步研擬適切之減輕對策,也減少後續進行個案環境影響評估時可能面臨之爭議。

 

第五條之二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若涉及土地徵收,應由中央執行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聽證。 本條新增 為使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所涉之土地徵收,確具公益性及必要性,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並提前消弭爭議,爰增訂應辦理聽證之規定。
第十條之一   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遵循各級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之指導,並應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國土主管機關之意見。中央執行機關計畫與各級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本條新增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期間正值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之過渡階段,為避免前瞻基礎建設之規劃,與各級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產生扞格,參酌國土計畫法第17條之體例新增十條之一,明定先期規劃與各級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之協同作業,與產生競合時之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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