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20190417

【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20190417

經民連敬告各黨立委
監督條例不可以放水服貿協議

4月17日下午,國民黨召委林為洲所主持的內政委員會審查監督條例,只虛應故事地討論名稱,沒有針對任何一個條文進行討論,就宣布完成委員會審查,全案交付協商。甚至,國民黨立委,還要求陸委會表態監督條例通過後,要續推服貿協議、貨貿協議,實屬荒謬。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監督條例不可以放水服貿協議;各版本監督條例既然規定了事前、事中、事後的民主監督程序,就必須配套規定完成立法前已簽署的協議,並研議如何補做先前欠缺的民主程序(過渡條款)。賴中強強調,不可以因為服貿協議已經簽署,就當然跳過過去該做卻沒有做的衝擊影響評估、公民參與、聽證等立法工作;換言之,這些通通要補做,而且要明訂「行政院撤回協議」與「立法院退回協議」的機制,否則,經濟民主連合勢必會反對這樣的「放水條例」。
經濟民主連合已在昨日記者會公布三項過渡條款,並傳至各委員辦公室:

【增訂第二條/審議中協議之過渡條款】

本條例施行前已簽署、在立法院審議中、尚未換文生效之協議,行政院應辦理預期效益與衝擊影響評估,做成協議檢討報告,公布之。

第一項評估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撤回協議案,並通知談判對方:

一、 協議預期效益已無法達成。
二、 協議將造成無法彌補之衝擊。
三、 協議有其他衝擊較小之替代方案。
四、 協議整體評估弊大於利。

第一項評估結果,無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行政院決定繼續推動者,應向立法院提出協議施行準備之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並公布之。

前項影響評估報告應包括據以為評估之基礎資料,因應方案應包括:因應措施之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方案、配套立法草案與預計發布之行政命令草案。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協議檢討報告及第三項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準用之。

(前條第二項:行政院辦理前項評估,應就整體談判議題及各爭點廣泛舉辦公聽會及聽證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公民團體、學者專家與一般民眾參加,並主動揭露必要之資訊,必要時並應舉行公民審議會議。)
(前條第三項:前項公聽會、聽證會及公民審議會議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經立法院同意後施行。但關於人民參與之保障,不得低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之規定。)
(前條第六項:人民不服第一項但書限制或禁止閱覽之決定者,或不服第二項資訊揭露之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之訴,並得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人民或公民團體,得於行政院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提出評估報告後六十日內,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之影響評估報告,或各機關未予辦理之影響評估報告。

前項民間報告對於協議之影響評估,其內容或結論與行政院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於行政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九十日後,就協議之可能影響,舉辦聽證會。

立法院審議協議時,認有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退回協議之決議。認無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逐條逐項審查,逐條逐項表決,並得經院會決議為以下之決議:
一、 全案同意。
二、 全案否決。
三、 提出修正、附加附款或保留。
四、附加施行之配套措施或日期。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0937-1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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