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新聞稿】20190422

為政治談判畫下紅線 跨出民主防衛第一步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4月22)日排審「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草案,台灣公民陣線與經濟民主連合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這是台灣推動民主防衛機制的第一步,要為對中政治談判畫下紅線。台灣公民陣線對各黨立委提出三項呼籲:(1)盡快完成立法,堅守「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容談判,其他政治議題締結計畫與草約審查比照修憲民主程序的基本原則。(2)條文應納入政治協議的定義。(3)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推動政治談判,應有進一步的防衛措施。

一、 主權不能賣,自由民主不能賣,其他政治談判比照修憲: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指出:行政院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草案,最關鍵的條文是第八項:「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採納經濟民主連合倡議,建立了「主權不能賣,自由民主不能賣」的政治談判底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揭明:「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根據此解釋,即便是修憲亦不得牴觸憲法基本原則,無論總統、立法院、行政院均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力,自然不能超越憲法基本原則推動與對岸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簽訂協議而來毀棄或變更「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故有明文禁止此類政治談判之必要。所謂「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係毀棄我國的「主權國家地位」,使之降格為地方政府,進而歸屬於所謂的「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屬違憲。
行政院草案規定政治議題談判比照修憲程序,締結計畫與談判後草約審查比照修憲程序的國會四分之三決議門檻,草約並應交付公民複決,獲全體投票權人總額過半數同意,方能正式簽署。這樣高門檻的民主監督程序是必要的。2013年12月25日,馬英九接受亞洲週刊專訪提議與對岸中國洽談「軍事互信機制」,處理「我國與中國防空識別區重疊該如何解決」,其重要性與敏感性就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五項之領土變更相類似。如果其談判內容不涉及「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之禁止談判事項,自應比照與領土變更相同之民主程序(憲法領土變更相當於修憲程序)。

二、 政治協議應有定義: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邱文聰會長表示:條文規範對象「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應有明確定義,否則,很容易形成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的衝突。建議條文明定:「前項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商定雙方在國際上之代表或地位, 或其他關於雙方政治關係或涉及主權行為之所有約定」。前三項定義是參考2005年《連胡公報》五願景的第二項與第四項:「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架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協商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逐步尋求最終解決辦法」,最後加上「或涉及主權行為之所有約定」。國際條約談判涉及讓渡部分主權行為者,並不罕見,例如「甲國派駐乙國使館人員的外交豁免權」,此類行為並不當然會造成「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軍事互信機制」如果不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謀國家統一」為前提,也不損及主權國家地位;此等談判即屬本條定義之「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至於《連胡公報》所稱「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錯誤地把台海關係界定為「一國(國共)內戰狀態延續中」,牴觸「主權國家地位不容變更」之憲法原則,亦違背「不得以武力改變台海現狀」的國際法義務,應屬禁止談判之項目。

三、防範行政機關違法推動政治談判:
邱文聰表示:行政院草案雖然規定了對中政治談判的底線與應遵守的民主程序,但是對於行政機關違法推動政治談判,例如:違背「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容談判底線,或締結計畫未經國會通過擅自談判,或協議草約未經國會與公民投票通過越權締結協議,均欠缺明確的制衡規定。考量此等違法行為對於民主憲政秩序的重大衝擊,建議增訂:「違背本條規定所為政治議題之協商或約定者,無效。人民、法人或政黨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命機關停止其行為或回復原狀,並得先為急速處分」

四、 不要落入和平協議陷阱:
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江旻諺指出:部分政治人物倡議與中國簽訂《和平協議》,或發表《和平宣言》,這已落入中國統戰「一個中國」的和平陷阱。2005年《連胡公報》所謂「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更是錯誤地把台海關係界定為「一國(國共)內戰狀態延續中」。實際上,197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徐向前發表《國防部關於停止對大金門等島嶼砲擊的聲明》,終止「單打雙不打」後,雙方已持續和平非武裝衝突狀態達四十年。
就本質而言,台海目前沒有《和平協議》,但已是無武裝衝突的和平狀態,國際公認以武力改變台海現狀將違反國際法,實在沒有必要畫蛇添足,另訂《和平協議》去終止「敵對狀態」。而且訂了《和平協議》,就成了「有前提」、「有期限」的框架內和平。就算真有所謂「台灣暫不推動獨立,中國不使用武力的三十年和平協議」,那也跟簽訂「三十年內不霸凌協議」一樣荒謬。那不就是約定三十年後,就可以霸凌弱者,就可以動武了嗎?這樣的《和平協議》簽署後,中國就可以「台灣推動東奧正名公投」、「台灣推動國營事業正名去中國化」、「台灣推動課綱修訂」是在推動台獨,或和平協議到期等理由,來使用武力!這反而是在給中國動武,製造正當理由,並且阻絕友好國家介入援助。
更何況,就實際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反分裂國家法,中國政府絕對不可能接受「不以一個中國為前提的和平協議」,中國要求上談判桌時要先承認:「同屬一個中國」,然後永久放棄台獨,承諾必將統一,他國不得干涉,而且「不可一代一代拖下去」。《和平協議》,將把台灣鎖進「終極統一,一國兩制」的牢籠裏,國人絕對不要落入陷阱。

▎時間:4月22日(一)上午10點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門口(100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1號)
▎主辦:台灣公民陣線、經濟民主連合
▎出席:賴中強(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
邱文聰(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江旻諺(台灣公民陣線發起人,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0937-1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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