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中國行與外患叛國的紅線

馬英九總統即將在3月27日到4月7日前往中國。暫且不論作為卸任民選總統,在蔡總統出訪中美洲並過境美國期間(3月29日到4月7日),刻意與現任總統互別苗頭,前往正與美國處於地緣政治對抗中的中國,這在政治倫理上是否可非難。經民連今日記者會,是要嚴肅地提醒:卸任總統對國家、對共同體的忠誠義務,不因卸任而終止,刑法外患罪修正條文於2019年已生效,馬英九此次中國行,有其絕對不應逾越的外患叛國罪紅線。如有任何逾越,高檢署應立即偵辦,並於其回國後將其逮捕。

賴中強:2019年立法院修法將中國列為外患罪適用的對象,參與「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民主協商,就是叛國!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律師指出:刑法的叛國罪,分為內亂罪與外患罪,1992年「100行動聯盟」推動修法後,內亂罪限於「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才構成犯罪,外患罪章的各犯罪型態,則非全以強暴或脅迫為前提。這是民主國家的立法者,有意寬容來自共同體內部的攻擊,但無法寬容勾結外患的行為。

例如刑法第104條的「通謀喪失領域罪」,其第一項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並在客觀上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的行為,就該當本罪要件;只要通謀行為一完成,不必發生喪失領域之結果,也不以行為人有強暴脅迫為前提,就構成本罪要件。刑法第103條「私與外國締約罪」,其第一項規定「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以行為人有強暴脅迫為前提。

2014年調查局曾經擬將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以涉嫌外患罪報請台灣高檢署指揮偵查,引發中國到底是不是外國,可否適用外患罪的爭議。為杜絕此爭議,2019年立法院通過王定宇委員提案,修正刑法外患罪章,增訂第115-1條「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因此,修法之後「通謀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者」構成「通謀喪失領域罪」,「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者」亦構成「私與外國(方)締約罪」。

2019年1月2日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提出習五點,重申「台灣是中國一部分」,要「堅決挫敗各種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圖謀」,「祖國必須統一是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首度拋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並倡議「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舉代表性人士,就兩岸關係和民族未來開展廣泛深入的民主協商,就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達成制度性安排。」中國國台辦主任宋濤於去年底上任,即定調今年為「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民主協商啟動年」

賴中強指出:馬英九作為台灣人民選出的民選總統,雖然已卸任,對國家、對共同體人民的忠誠義務,不因卸任而終止。習近平與宋濤口中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民主協商,就是要消滅中華民國台灣的主權,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馬英九如參與此種協商,即是「通謀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者」依照2019年修正刑法外患罪章第115-1條及第104條規定構成「通謀喪失領域罪」,高檢署應立即偵辦,並於其回國後將其逮捕。

歐栩韶:檢討中國非武力兼併台灣四模式的外患罪適用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歐栩韶表示:分析中國《反分裂國家法》與中共黨史,中國可能用以非武力兼併台灣四模式為1.投降協議,2.民主協商,3.代理人政府,4.北平模式,就前二者,現行外患罪章條文已有規範,後二者,則有修法填補漏洞之必要。

  1. 投降協議:指中國政府以結束內戰、軍事互信或和平協議為名,要求台灣承認為中國政府統治支配之領域。就此,經民連所參與推動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三「政治談判紅線條款」其中第九項規定「主權國家地位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毀棄或變更,不得作為政治議題談判及協議之項目。」如有違反,無論任何人依何種程序為之,均觸犯刑法外患罪章第115-1條及第104條規定構成「通謀喪失領域罪」。
  1. 民主協商:凡我國國民參與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關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民主協商,無論其形式為會議決議、聲明發表或其他,當屬「通謀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台灣領域從屬於中國大陸政府統治支配者」,亦觸犯「通謀喪失領域罪」。
  1. 代理人政府:係指行為人受中國大陸政府指示,在台澎金馬我國領域內為其從事發行護照、身分證、居住證,課徵稅捐,徵募兵役,核准貨物通關等等中國大陸公權力延伸至我國領域內行使之行為。此部分,為現行外患罪章所未規範,有修法填補漏洞之必要。
  2. 北平模式:在「開戰或將開戰期內」「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依據刑法外患罪章第115-1條、第106條及107條規定,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若非「開戰或將開戰期內」,僅得依刑法妨害秩序罪章第155條規定「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輕重差距過大,且以上二罪,只處罰「煽惑他人」,不處罰「軍人自己向中國大陸政府或其派遣之人承諾不抵抗」行為,實有修法填補漏洞之必要。又「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是否包括「煽惑軍人將來不執行職務(解放軍登陸時)」亦有一併釐清之必要。

此外,現行法外患罪章刑度動輒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因最低刑度過高(無期徒刑),反而造成檢察官、法官猶豫適用的妥當性;又不涉暴力行為,處以死刑,是否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二項「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相牴觸,亦應一併檢討。

 

【記者會資訊】
主辦:台灣經濟民主連合
時間:2023年3月23日上午九點二十分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2會議室
出席:
賴中強(經民連智庫召集人)
歐栩韶(經民連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歐栩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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