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侵占了蝦皮錢包的錢?五倍券別在蝦皮消費!

陳緒承律師(左)、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中)、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右),共同出席記者會。

經濟民主連合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蝦皮擅自挪用消費者「蝦皮錢包」款項用於放款,涉嫌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已委任律師提出告發;蝦皮的服務條款違反行政院〈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違法超收利息,經民連向台北市消保官提出檢舉;並呼籲消費者不要使用振興五倍券在蝦皮電商平台消費。

蝦皮擅自挪用消費者「蝦皮錢包」款項用於放款,涉嫌侵占背信

經濟民主連合委任律師陳緒承表示,作為「第三方支付業者」,蝦皮代理電子商務買賣雙方金流支付,理論上,蝦皮應該在買方確認交易完成後,將買方款項匯入賣方銀行帳戶;但是,蝦皮沒有這樣做,而是另創「蝦皮錢包」,將買方款項匯入賣方「蝦皮錢包」虛擬帳戶。

根據蝦皮網頁的說明,消費者要進一步選擇在「蝦皮錢包」提款後,經三到五個工作天,錢才會從「蝦皮錢包」真正匯入消費者的銀行帳戶,滿兩週的週三才會進行「蝦皮錢包」自動提款。這樣消費者全部的錢,會在「蝦皮錢包」中保管三到二十一天。陳緒承指出,這三到二十一天期間,蝦皮只是消費者「蝦皮錢包」內款項的保管人,彼此是委任關係,未經消費者同意,蝦皮不可以擅自挪用消費者「蝦皮錢包」內款項。

然而,經民連調查發現,蝦皮自去年底開始經營「蝦拼晚點付」放款業務,而且蝦皮在台灣的三間公司合計實收資本額只有新台幣1050萬元,根本不足以作為「蝦拼晚點付」的放款資金來源,蝦皮負責人胡育嘉等人顯然係挪用消費者「蝦皮錢包」內尚未提領款項,用作其他消費者「蝦拼晚點付」的放款資金來源,收取利息,卻未取得「蝦皮錢包」消費者之同意。這樣的行為,已涉嫌《刑法》第335條第1項及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陳緒承律師表示,今天早上已就蝦皮負責人胡育嘉等人,擅自挪用消費者「蝦皮錢包」款項,作為「蝦拼晚點付」放款資金來源,代理經濟民主連合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業務侵占罪與背信罪之告發。

律師陳緒承說明蝦皮涉嫌背信、侵佔的原因。

蝦皮違反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 消保官應介入調查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表示,「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自今年8月12日起接手蝦皮平台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其所訂定之服務條款卻與行政院〈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違。江旻諺呼籲台北市消保官應就以下三點介入調查,避免消費者權益受到傷害。

(一) 蝦皮未將全部金流款項交付信託:

江旻諺指出,〈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要求業者必須將消費者支付款項「全部」存入信託專戶,然而從樂購蝦皮〈服務條款〉第2.7點加上〈樂購蝦皮使用者管理規章〉第3點來判斷,蝦皮僅將買家付款之「前段金流」交付信託,而沒有將款項進入賣家的蝦皮錢包虛擬帳戶後的「後段金流」交付信託,這也形成蝦皮得以拿「蝦皮錢包」的錢做放款業務之漏洞。

(二) 蝦皮可跳過司法機關、主管機關認定消費者為「質疑或風險商店」,逕行凍結消費者帳戶,且不負賠償責任,該條款顯失公平:

江旻諺批評樂購蝦皮〈服務條款〉第2.11.5點竟規定「……或經本公司認定用戶為質疑或風險商店者,本公司得不經事先通知,凍結用戶於本服務之帳戶並暫時停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待通報單位或有權機關調查確認用戶無質疑或風險之虞後,本公司應於知悉後解除帳戶凍結並恢復用戶刷卡交易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惟用戶不得請求凍結期間相關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換言之蝦皮只要對消費者有任何形式的「質疑」,就可以跳過司法機關、主管機關的認定,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逕行凍結消費者之蝦皮錢包帳戶,並凍結消費者之請款與撥款權限,就算嗣後蝦皮所謂「質疑」無理由,消費者也不得請求凍結期間相關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三) 無論資訊安全漏洞與密碼外洩之真實歸責原因為何,蝦皮一律要求消費者為其帳戶之交易負責,該條款顯失公平:

江旻諺再補充,資安問題層出不窮的蝦皮,卻在樂購蝦皮〈服務條款〉第2.17點註明「您應為所有經由您的帳戶在本平台所進行的交易負責,不論您是否授權、知情或同意」,未區別發生冒用或異常狀況之真實原因與應歸責對象,將經常於蝦皮購物平台發生,且應歸責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資安風險一律交由消費者自行負責。江旻諺痛斥,蝦皮此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使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應認定為無效。

「蝦拼晚點付」利息超越民法、收取違法高利貸

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表示,《民法》205條修正,自今年7月20日起「利率上限」下調為年利16%,依法超過的部分無效。許冠澤指出,蝦皮經營「蝦拼晚點付」放款業務,竟然於110年8月20日版的官網說明,記載逾期還款每日需負擔0.05%,年化後利息費率高達18.25%,顯然已經高過民法205條之規定。

許冠澤呼籲消保官應詳查因蝦皮違法收取高利貸而無辜受害的消費者數量,並且督促蝦皮主動歸還違法收取之利息,藉此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並可確保民法修正規定得以落實。

「蝦拼晚點付」的利息已經超過民法第205條的「利率上限」。

呼籲消費者,五倍券別在蝦皮消費!

振興五倍券數位綁定已上路,並即將開始使用,台灣公民陣線組織部主任許冠澤提出以下理由,呼籲消費者不要使用振興五倍券在蝦皮電商平台消費:

(一) 蝦皮平台充斥中國貨,且無法以賣家註冊帳號過濾:蝦皮電商平台上的中國賣家不計其數,今年5月就有媒體報導「中國人在收購蝦皮台灣賣家帳號」,平台上也確實充斥著來自中國的盜版軟體、書籍。許冠澤批評,蝦皮針對五倍券適用範圍在官網上註明「限出貨地點為【台灣】的店家」,然而用戶都知道憑出貨地根本無法辨識其來源,在google搜尋「假出貨地」四個字,出現的都是消費者在蝦皮受騙的辛酸血淚。五倍券在蝦皮消費,就是振興中國賣家。

(二) 蝦皮消費者個資,可能經由騰訊流入中國:蝦皮的母公司冬海集團,其股東表決權受中國騰訊與李小冬共同控制。而且,蝦皮至今,不敢回覆投審會「與中國騰訊集團間是否有共同開發產品、管理軟體、委託資訊或技術服務、共享客戶資訊等業務往來」,在蝦皮電商平台上消費,難保個資不會經由騰訊工程師流入中國。

(三) 蝦皮至今未委託有合法執照的電子支付機構處理金流,因此,其金流服務有:球員兼裁判,500萬資本額對消費者保障不足,不在清償基金擔保範圍倒閉消費者將求償無門,消費者債權不受法律優先保障等缺失。

(四) 蝦皮未將全部金流款項交付信託,交易安全保障不足。

(五) 蝦皮的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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