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9【新聞稿】強化中資規範 反制經濟滲透

為避免中資利用外資、港資、台商、本國人名義規避審查規範,並防堵中國黨政軍勢力經濟滲透傷害國家安全、經濟安全與社會安定,強化民主防衛機制,經濟民主連合智庫今日(29日)公布「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與王定宇委員、陳柏惟委員共同召開記者,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表示,經民連將會聯合兩位立委推動後續修法,強化中資規範,反制中國經濟滲透。

五大漏洞 修法填補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及九十三條之一關於開放中資來台投資的規範條文,是當年政府要因應中國與台灣先後於2001年12月與2002年1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符合WTO規範,由行政院於2002年3月29日提出草案,2003年10月完成立法,2009年馬政府方正式啟動開放中資來台的行政作業。近二十年來,伴隨著資本主義全球化與中國國家資本主義的擴張,中資在全球各地擴張影響力,再輾轉來台投資,其複雜多樣的情形遠非當年立法條文所能因應;加上港版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獨立經濟地位岌岌可危,港資與中資的界線已趨模糊,港資卻還適用一般外資規定,現行法制必須因應,以填補中資管制規範的五大漏洞:

  • 「控制力」認定困難:中資繞道第三地,再進到台灣投資,來自第三地的投資算不算中資?依經濟部規定,要看中資對第三地企業有沒有「控制能力」。但實務上,「控制能力」的證據通常只存在於投資人手中,甚至是鎖在某會計師的保險箱中,加以我國與多數國家未簽訂金融監理備忘錄,主管機關要認定中資對境外的第三地企業有沒有「控制能力」,實在不容易。

經民連草案主張:中國自然人或法人對於第三地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即應適用中資審查之規範,不再拘泥於狹隘的控制力定義。因為,中國黨政軍對第三地區之企業只要擁有重大響力,縱未達控制力程度,即足以施展不當的政治影響力。草案參考2003年修正前本條「外國公司主要影響力之股東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認許」之規定,明定以「有重大影響力」為認定是否為中資之判準(草案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 假外資直接投資:中資常假借外資或港資名義,利用規範較寬鬆的《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向投審會申請來台直接投資。去年,被經民連擋下的雙子星大樓投資案,投資人南海控股集團的于品海明明與中國政府關係密切,旗下多維新聞擔任北京喉舌,卻聲稱自己是香港上市公司,仍以外資名義來台投資。

經民連草案主張:要建立非中資投資人向投審會申請投資時之切結、登記與申報規範。外國人及華僑主張不適用中資審查規範,而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直接投資者,應於申請投資之同時,向投審會切結無「中資具重大影響力」之情形,辦理非中資投資人基本資料登記,申報最終受益人、與中國黨政軍及其投資事業之往來情形等。日後如發現有切結不實之情形,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罰(草案第七十三條第五項)。

  • 假外資證券投資:我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於1995年取消單一外資對於任何上市(櫃)公司持股不得超過5%、全體外資總和不得超過10%的規定,造成我國資本市場對於中國影響力以外資、港資名義,不經過投審會審查,透過集中市場買入上市公司股票,進而取得上市公司經營權,處於完全不設防的狀態

經民連草案主張:應維持外國人直接投資與證券投資的基本分野(財務性投資目的不在介入經營,而是分配股息股利或賺取股票價差),非中資證券投資人如欲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應依法切結、登記、申報。外國人及華僑主張不適用中資審查規範,而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從事證券投資,擬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者,應於被投資事業召開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投審會切結無「中資具重大影響力」之情形,辦理非中資投資人基本資料登記,申報最終受益人、與中國黨政軍及其投資事業之往來情形等。日後如發現有切結不實之情形,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罰。未辦理登記,登記不實或其登記、申報經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者,無表決權,但是其作為財務性投資人分配股息股利或賺取股票價差之權利,不受影響(草案第七十三條第六項)。

  • 入台後轉投資:中資在台投資事業的轉投資、併購活動,應比照中資加以規範,否則「頭過身就過」。現行法禁止中資來台投資發電廠,中資卻可以先來台設立電子公司,然後由電子公司轉投資發電廠,如入無人之境。

經民連草案主張:中資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或具控制力者,為中資投資事業,該中資投資事業從事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投資、併購行為者,應適用本法關於中資投資之規定(草案第七十三條第六項)。配合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將中資投資事業違反轉投資規定之處罰,完全比照中資違法投資之處罰。

  • 在地人頭協力者:除了假借外資、港資名義外,現實上中國亦利用台商、國人或我國註冊公司作為人頭,規避中資審查規範。

經民連草案主張:明定借用人頭名義規避審查規範及提供人頭名義者的刑事處罰,並沒入其投資。中資投資人為規避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借用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名義為投資行為或在臺營業者,比照洗錢法制法第十五條規避洗錢防制程序之處罰,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明定沒入其投資資產。明知其情事而提供名義者,亦同。前項情形,中資投資人及名義人不得擁有、行使股東權等投資權益。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在臺營業公司(草案第七十三條之一)

中資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必須國會同意

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江旻諺表示,蔡政府自2016年上台後,從未檢討修正馬政府時期擴大開放的「中資來台投資業別項目」,其中包括積體電路製造、半導體封裝及測試、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等製造業,還有大型物流中心、公路國道服務區、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等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甚至涵蓋幾乎所有批發、零售、貨運、倉儲、電信、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入口網站經營、資料處理網站代管等存有民眾大量個資的服務業項目。江旻諺指出,許多項目都是當年立法院服貿公聽會上,各界抨擊不應該開放中資經營的項目;六年後人民的恐懼與中資的威脅,依然存在,馬政府的輕率瘋狂政策,行政院更應該主動廢止。江旻諺強調,這些開放項目,皆必須由國會檢視審查。

江旻諺批評,擴大開放之中資投資業別項目屬「直接通商」之範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本應提請立法院同意,然而,主管機關迄今未依此程序辦理。對此,江旻諺要求蔡政府必須及時補強制度規範,正如經民連的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就開放中資投資的業別項目正面表列,應擬具國家安全、經濟安全與社會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依第九十五條之程序,提請立法院同意,並明定草案提交立法院前,應先辦理法規修正預告九十日,徵詢各界意見(增訂第七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立法院於審查前也應舉行聽證。至於馬政府時期已開放的業別項目,江旻諺強調,草案要求經濟部應會商中央目的主管機關重新檢討,就繼續維持開放之項目,補具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再依法完成前述民主程序。

時間:2020年9月29日(二)上午9:2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室

出席: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王定宇|立法委員

陳柏惟|立法委員

主持:江旻諺|經濟民主連合研究員

新聞聯絡人:江旻諺(0937-16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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