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里大榮召開股東會 經濟民主連合提三大質疑

去年(2020)經濟民主連合成立「中港資觀測站」,以民間力量監督、揭露台灣企業背後的中國影響力,並針對制度漏洞,提出修法建議因應。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里大榮)是「中港資觀測站」首家重點觀察企業,經民連持有嘉里大榮股票,預計以股東身份參與股東大會,並提出質疑。嘉里大榮今日(7/20)召開股東會,因應疫情三級警戒,經民連改以書面方式提出三大質疑:

一、兩億元外人投資,如何買進七十億元嘉里大榮股票?

二、嘉里大榮,明年可否不再血汗?

三、嘉里大榮獨董,不可兼任新竹物流董事!

經民連中港資觀測站以股東身分要求嘉里大榮公開說明回應。

兩億元外人投資,如何買進七十億元嘉里大榮股票?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嘉里大榮最大股東台灣嘉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里投資),持有嘉里大榮183,276,410股、39.25%比例之股份,成本高達七十億元。賴中強質疑,嘉里投資登記之資本僅兩億元,如何取得成本高達七十億元的嘉里大榮股票?賴中強指出,根據嘉里大榮供給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記載之股票設質資料,其股票設質數為「零」;這表示完全沒有拿嘉里大榮的股票向銀行借款,那麼嘉里投資那六十多億元的差額由誰提供?是否涉嫌中資?資金來源是否與中國順豐控股有關?

賴中強進一步分析,根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視為投資,嘉里投資是否涉及對投審會申報不實?又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台灣嘉里投資是否涉及對金管會證期局申報不實?

嘉里大榮,明年可否不再血汗?

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表示,嘉里大榮2020年股東會年報的「環保支出資訊」中記載:「本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因車輛排煙所受處分」將關係企業與子公司均納入檢討;然而在「勞資關係」的處分紀錄中僅列出「本公司因勞資糾紛」遭開罰之紀錄,詳細訊息為「2020年2月11日高市勞條字第10930731400號違反勞基法24條遭開罰四萬元」,其它關係企業與子公司違反勞工法令之記錄則消失無蹤。

實際上,從勞動部網站上查詢便能清楚看到多達五項嘉里大榮子公司於2020年違反勞工法令之紀錄,項目包括「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等。江旻諺批評,嘉里大榮不想讓股東及社會看到其子公司違反勞工法令紀錄,如何期待他會檢討改進?嘉里大榮刻意在年報中刪除子公司違反勞動法令紀錄,會不會誤導投資人?​

嘉里大榮與其子公司2020年至少五筆違反勞工法令紀錄,股東會年報卻只有記載一筆。(資料來源: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 )

嘉里大榮獨董,不可兼任新竹物流董事

嘉里大榮股東會討論事項「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與嘉里大榮獨董李盈助兼任新竹物流董事有關。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此行為根本違法、根本不應該討論,理由包含「有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與「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禁止規範資(料」。


嘉里大榮股東會「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與李盈助擔任獨董又兼任新竹物流董事有關 (資料來源:嘉里大榮2020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

賴中強分析,《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其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五、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根據嘉里大榮股東會年報之記載,該公司第四大股東盈新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4.06%)、第七大股東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2.03%)及第八大股東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1.84%)係受同一企業即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合計持股7.93%。且新竹物流子公司新竹貨運已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派任代表謝文倩擔任嘉里大榮董事,李盈助實為嘉里大榮實質大股東新竹物流的代表,已喪失獨立性,金管會依法應予解任。

其次,嘉里大榮與新竹物流(新竹貨運)彼此間是競爭關係。為了維持市場競爭效能,《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十四條禁止企業為聯合行為:「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李盈助一方面參與嘉里大榮董事會關於服務價格(運費)的制定,一方面又參與新竹物流董事會關於服務價格(運費)的制定;新竹貨運又指派謝文倩出席嘉里大榮董事會參與服務價格(運費)的制定,均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公平會應依法調查。

賴中強說,更令人好奇的是,Kerry Logistics (Taiwan) Investments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商嘉里物流 (台灣) 投資有限公司)係透過嘉里投資(39.25%)、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16%)、大佶國際有限公司(5.99%)控制嘉里大榮過半數股份;其中同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又由新竹物流持股23%,Kerry Logistics (Taiwan) Investments Limited持股77%,顯然,新竹物流跟嘉里大榮的關係,絕非單純。賴中強表示,經民連以股東身分,要求嘉里大榮針對以上三點質疑公開說明回應。

新聞聯絡資訊:

|媒體聯絡人:

江旻諺|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0937-169-222)

賴中強|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0970-53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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