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供應鏈安全 維護美台戰略信任 防堵中港資滲透

立委連署提出《港澳條例》中資條款修正案

立法委員郭國文(中)、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左)、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右)共同召開記者會。

過去幾年台灣經濟成長亮眼,相當程度受惠於美中貿易戰下,美國制裁管制中國高科技產品的效應。然而,當中資不斷以港資、外資之名滲透台灣供應鏈,破壞美台信任關係,台灣應提出因應對策以維持美台互信基礎,避免《港澳條例》中港資比照外資的條款,成為全球供應鏈安全的破口。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起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資條款修正案,由立法委員郭國文等委員與提出,並已連署成案,於今日(10/8)召開記者會向外界說明。

有效防堵中資 台灣才能成為全球供應鏈的可靠夥伴

台灣公民陣線秘書長江旻諺表示,美中貿易戰的本質是科技戰,雙方爭奪關鍵科技領域的領先地位。美國禁止其國內企業,以及全球供應鏈上使用美國技術的他國廠商提供高階晶片給中國企業,並且強調將致力強化與盟友的合作,提升供應鏈的溝通與信任,其中台灣即是重要經貿夥伴。江旻諺以半導體產業為例,指出美國白宮「百日報告」認定全球經濟有92%頂尖的半導體製造位於台灣,且美國目前無法生產任何10奈米以下的先進邏輯晶片。美國相當重視台灣在半導體供應鏈上的角色,相對地,也特別謹慎應對台灣的地緣政治風險以及中國經濟滲透情況,以降低供應鏈的「斷鏈」風險。

江旻諺認為,面對美國制裁的中國並未坐以待斃,相反地,中國砸下大量政策補貼,透過國家級產業基金來建構中國的科技自主能力。台灣在半導體產業的科技實力正成為中國獲取關鍵技術的目標,透過各種高薪挖角、設立人頭公司竊取營業秘密、收購台廠等方式,欲完成其對美科技競爭的戰略布局。

江旻諺指出,中國對台「以經促統」的中程目標,就是利用台灣來制衡美國的科技領先地位。馬政府執政後期,北京清華校辦企業「清華紫光」就曾高調宣稱要收購台灣三大封測廠矽品、力成與南茂,還公開要求台灣政府開放中資收購台灣IC設計業,積極遊說經濟部鬆綁法規。江旻諺強調,台灣必須及早建立起有效防堵中資的外來投資規範,向民主國家盟友證明我們是共同確保供應鏈安全的可靠夥伴,而非隨時可能遭中國買下的「不確定風險」,尤其在香港遭中國全面管制的現在,修訂《港澳條例》中資條款是迫切的一步。

防範假港資、真中資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就香港澳門投資人來台直接投資與證券投資的法規現況、中資滲透問題與經民連智庫對應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一、《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修正草案(針對直接投資)

【法規現況與中資滲透問題】

投資人身分 適用法規 中資滲透問題
外資、僑資 香港、澳門 外國人投資條例
綠色通道/相對寬鬆
假港資 真中資
中資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紅色通道/相對嚴格

經濟部雖然於去年底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實務上仍存在兩大問題:中資透過香港企業來台投資,控制能力認定困難。第二,證據偏在投資人一方,投審會查證困難。

【經民連草案解方】區別真正的港資與受中資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港資。

香港投資人要比照外資身分來台,必須符合一個實體要件與三個程序要件,如果有一個要件不符合,就適用中資投資規定;並提高香港投資人的舉證責任與誠實義務。

  • 實體要件:中資對香港投資人不具備控制能力及重大影響力。

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認定標準,參照《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及會計準則公報,包括以下情形:1. 持股20%以上;2. 擁有至少一席董事;3. 雙方互換管理人員;4. 雙方有重大交易或重要資訊、技術之提供;5. 編制合併財務報表;6. 以權益法認列投資。

  • 程序要件-切結:香港投資人切結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投資人不具備直接或間接之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並提出相關證明。
  • 程序要件登記:香港投資人辦理非陸資投資人基本資料登記,並登記其投資之實質受益人。
  • 程序要件申報:香港投資人申報與大陸地區黨政軍及其投資事業之往來情形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之重要事項。
  • 誠實義務:投資人提出之切結、證明、登記與申報事項有虛偽或隱匿情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或投資金額五分之一以下之罰金。

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之1修正草案(針對證券投資、財務性投資)

【法規現況與中資滲透問題】

投資
目的
實際區別 中資滲透問題
直接
投資
投資目的在取得經營權或持久利益。經投審會跨部會把關審查。投審會可追問最終受益人,股東名簿記載投資人姓名或公司名稱。主管機關經濟部。 中資透過香港證券商以證券投資之名從股市分次買進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可實際取得公司經營權並規避投審會審查,讓投審會的把關機制形同虛設。
證券投資、財務性投資 投資目的在賺取股票價差或分配股利。未經投審會把關審查。金管會不追問最終受益人,股東名簿記載保管銀行及外國機構投資人(例如:○○銀行託管香港XX證券公司客戶投資專戶)。主管機關金管會,適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架空投審會把關機制的重大國安漏洞

依據經濟部投審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8年3月4日研商「華僑及外國人來台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結論: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案件,應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2020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黃天牧接受經濟日報訪問時承認「金管會已注意到,目前是每次不到10%,就列財務性投資,不用向投審會申請」、「累計持股超過10%,目前是未管,會來研究是否也要做控管」。

【經民連草案解方】回歸直接投資與證券投資(財務性投資)之本質區別

  • 純粹財務性投資:香港證券投資人單純行使出售投資、分配盈餘、分配剩餘財產、認購新股之權利,維持現狀,不受影響。
  • 股東會表決權等行使:

(1)投資目的申報:香港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者,如欲行使股東會表決權、選舉權等共益性質股東權者,應於被投資事業召開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理投資目的申報,其要件準用直接投資切結、登記與申報之規定。

(2)通知被投資公司實質受益人:證券投資人擬行使股東會表決權等投資權益者,應將非陸資投資人基本資料與實質受益人資料副本通知被投資事業或其股務代理人。

(3)金管會第一步把關:證券投資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及通知,或其申報事項有不實或違法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者,不得行使股東會表決權等投資權益。

(4)行政爭訟:證券投資人不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異議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並得聲請停止執行。

(5)司法爭訟:證券投資人申報事項有不實或違法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者,檢察官、監察委員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證券投資人行使股東會表決權或其他投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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