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政綱第24號】以法律重新訂定公職人員誓詞,並以「保衛台灣(台澎金馬)人民、效忠國家、保障人權、捍衛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核心精神

執筆人:陳方隅|經民連理事、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
通過時間:2023.11.19|台灣公民陣線第二屆第六次成員大會
發表時間:2023.12.12

政綱摘要

公職人員誓詞是其對國家與人民的最根本承諾,然而我國各級公職人員的誓詞規定散見於不同法律或辦法當中,且誓詞內容已出現明顯的不合時宜。我們主張應修改《宣誓條例》、《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將誓詞以法律層級來做規範,並納入保衛台灣(台澎金馬)人民、效忠國家、保障人權、捍衛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精神。

 

政綱說明

  1. 我國憲法第48條規定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並將誓詞明白寫在憲法上:「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顯見就職時的宣誓有其神聖性存在,必須要用國家根本大法來做規範。一般來說,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會規定公務人員與民意代表就職時必須要宣誓,誓詞內容正是我們對公職人員的期許,是公職人員據以行事的基本承諾。

 

  1. 然而,綜觀我國法制,除了總統誓詞明定於憲法外,其他各級公職人員的誓詞,有規定於《宣誓條例》與《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等法律者,有規定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者,更有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授權銓敘部以書表定之者,位階不一,有違法治國原則。且誓詞內容已出現明顯的不合時宜, 無法反映公職人員應積極守護國家主權,保衛台灣人民,維護民主、法治與人權的責任,並符合國民的期待。

 

  1. 我們主張,應修改《宣誓條例》、《總統副總統宣誓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將誓詞以法律層級來做規範而非行政命令層級,同時應修改誓詞內容,讓誓詞可以更符合現代台灣的需求,而以「保衛台灣(台澎金馬)人民、效忠國家、保障人權、捍衛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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